聲請更生程序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達凱
代理人 林志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
出相關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編號 應補正項目 11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8 年8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自108 年8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亦應一併提出。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2 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必要支出之數額,已逾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 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應提出各項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個別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如要援引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即新臺幣1 萬5,946 元),亦請具狀陳明。 3 聲請人最近2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8年8 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5 聲請人若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6 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最近2 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7 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家庭生活支出及親屬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若由聲請人全數負擔,請提出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法共同負擔之原因及證明文件。 8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8年8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9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2V-4317),是否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或提出現行市價證明資料,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10 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