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補字第102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温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秀珠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等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8
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