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補字第145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55號
原 告 謝慧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燕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6,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二、被告陳奕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