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補字第16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4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梓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6,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