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補字第178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8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27,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二、被告林奕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