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補字第183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子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3,0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被告張子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111年度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子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3,0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被告張子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