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補字第184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4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劉秀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賴劉秀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
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111年度補字第184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劉秀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賴劉秀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
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