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1年度訴字第50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06號
原 告 唐春艷
被 告 劉嘉閔
上列原告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24、463、529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
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9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
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為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參仟伍佰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0年9月底某日起,與真實姓名不詳
綽號「牛哥」、「福哥」、「悟」及劉義農等人,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
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共組假投資虛擬貨幣詐騙集
團,並擔任該詐欺集團收簿手及記帳等工作。嗣該集團內暱
稱「鄧志遠導師」之成員,於110年9月20日透過網路通訊軟
體LINE向原告詐稱:可向「Hua幣商」、「L幣商」及被告之
「LaLa幣商」投資交易賺錢云云,致使原告誤信為真,依照
被告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將附表所示金額分別匯入被告
所收購之人頭帳戶後,該詐騙集團成員隨即將該等匯款提領
後層轉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並隱匿犯罪所得
之去向,並藉此阻斷檢警查緝,避免人頭帳戶經通報警示帳
戶,確保犯罪所得,並因此造成原告受有共計新臺幣(下同)
4,403,50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法訴請被告應賠償上開損
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403,5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參與詐騙集團
前揭詐諞行為而向原告詐得4,403,500元之行為,經本院刑
事庭審理後,以111年度訴字第324、463、529號為有罪判決
確定等情,有卷附刑事判決書、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等件可參
(見本院卷第15至45頁、訴訟資料密封袋)。又被告已收受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被告故意不
法侵害原告權利,並致原告受有前開金額之財產上損害,原
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該等損害,核屬有
據。
四、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
亦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4,403,500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1 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關於其勝訴部分,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
於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
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
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
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110年9月29日上午9時44分許 2,000,000元 陳深群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0年9月30日下午1時31分許 600,000元 洪聖鈞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10年10月4日上午11時36分許 1,000,000元 洪聖鈞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10年10月13日下午2時37分許 500,000元 黎貫鋐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10年10月28日中午12時5分許 303,500元 許淳羚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