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進榮
代 理 人 王士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2 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9年11月至111年11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3 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之數額,已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應就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提出說明,並檢附「詳細」之證明文件或收據;如要援引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新臺幣1萬7,076元),亦請具狀陳明。 4 聲請人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5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9年11起,並補登至最新)。 6 提出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及受扶養人之法定扶養義務人數證明文件。 7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9年11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8 陳報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 9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