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苗小字第10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0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設桃園縣○○市○○路0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葉家秀
被 告 邱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 年3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395元,及自民國112 年12 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31日16時18分駕駛5H-7505號自用小貨車,
行經苗栗縣頭份市中央路與公園三街附近時,為拍開身上的螞蟻
,沒注意到前方號誌為紅燈,而未保持行車保全距離而撞擊原告
所承保、訴外人達田工業有限公司所有(當時由訴外人徐涵怡駕
駛)之6689-WA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車輛毀損
。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在原告給付範圍內請求被告給付折
舊後請求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2,395元(工資13,800+烤漆11,
600+折舊後零件6,995=32,395元)等情,有行照、汽車受損照片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及統一發票、賠款同意書等
在卷可憑,堪認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原告請求明細
(一)工資:13,800元
(二)烤漆:11,600元
(三)零件:69,950元;折舊後:6,995元
出廠日期:97年1月(卷21頁)
肇事日期:110年10月31日
使用年限:13年10月
折舊後零件:6,995元(69,9501/10=6,995)
(四)折舊後請求總金額:32,395元
(13,800+11,600+6,995=32,395元)
112年度苗小字第10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設桃園縣○○市○○路0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葉家秀
被 告 邱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 年3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395元,及自民國112 年12 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31日16時18分駕駛5H-7505號自用小貨車,
行經苗栗縣頭份市中央路與公園三街附近時,為拍開身上的螞蟻
,沒注意到前方號誌為紅燈,而未保持行車保全距離而撞擊原告
所承保、訴外人達田工業有限公司所有(當時由訴外人徐涵怡駕
駛)之6689-WA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車輛毀損
。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在原告給付範圍內請求被告給付折
舊後請求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2,395元(工資13,800+烤漆11,
600+折舊後零件6,995=32,395元)等情,有行照、汽車受損照片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及統一發票、賠款同意書等
在卷可憑,堪認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原告請求明細
(一)工資:13,800元
(二)烤漆:11,600元
(三)零件:69,950元;折舊後:6,995元
出廠日期:97年1月(卷21頁)
肇事日期:110年10月31日
使用年限:13年10月
折舊後零件:6,995元(69,9501/10=6,995)
(四)折舊後請求總金額:32,395元
(13,800+11,600+6,995=32,3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