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補字第19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黃美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