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補字第3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謝燕東
訴訟代理人 古金逢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志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二、被告賴志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112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謝燕東
訴訟代理人 古金逢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志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二、被告賴志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