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補字第34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黃晨晞
上列原告與被告A01(真實姓名詳對照表)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萬7,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二、被告A01、A02、A03、林珍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112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黃晨晞
上列原告與被告A01(真實姓名詳對照表)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萬7,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二、被告A01、A02、A03、林珍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