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湖小調字第10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1042號
原 告 林思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韋清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1042號
原 告 林思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韋清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