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湖小調字第12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1243號
原 告 謝昀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翊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