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湖小字第128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湖小字第128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吳世傑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 告 謝念勳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128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1年10月1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98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700元。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蔡志宏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