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湖小字第17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74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被 告 李敬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77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