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湖小字第19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90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