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湖小字第20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2017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訴訟代理人 林承翰

被 告 王愷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