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湖小字第20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2017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訴訟代理人 林承翰
被 告 王愷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111年度湖小字第2017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訴訟代理人 林承翰
被 告 王愷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