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湖簡字第125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1258號
原 告 吳啟嘉
被 告 吳思愉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2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引用今日言詞辯
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元。
二、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111年度湖簡字第1258號
原 告 吳啟嘉
被 告 吳思愉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2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引用今日言詞辯
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元。
二、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