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湖小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江志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37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本院准許原告部分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單位:新臺幣)如下

(一)工資2萬6,255元。
(二)零件1萬2,124元(原告請求2萬7,279元經依平均法扣除折
舊)。
   以上合計金額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