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湖小字第4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418號
原 告 許進順
被 告 江麗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
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9日9時32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行經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
,致碰撞停放路旁之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修復費用為新
臺幣(下同)6,21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10元,及自111年9月2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法院之判斷: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原告主張
肇事機車於前揭時地,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而撞擊
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受損等情,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聯單、車損照片、電子統一發票、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等
為證為佐,固堪信為真實。惟查,原告係以肇事機車所有人
為其請求損害賠償之對象,依車籍資料所示,本件事故當時
之肇事機車之所有人即被告為女性,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公
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為憑,然觀之原告提出之本件事故照片
所示,照片中騎乘肇事機車之之肇事者為男性,足見本件事
故之肇事者應非被告。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即非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210 元
,及自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112年度湖小字第418號
原 告 許進順
被 告 江麗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
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9日9時32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行經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
,致碰撞停放路旁之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修復費用為新
臺幣(下同)6,21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10元,及自111年9月2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法院之判斷: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原告主張
肇事機車於前揭時地,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而撞擊
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受損等情,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聯單、車損照片、電子統一發票、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等
為證為佐,固堪信為真實。惟查,原告係以肇事機車所有人
為其請求損害賠償之對象,依車籍資料所示,本件事故當時
之肇事機車之所有人即被告為女性,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公
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為憑,然觀之原告提出之本件事故照片
所示,照片中騎乘肇事機車之之肇事者為男性,足見本件事
故之肇事者應非被告。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即非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210 元
,及自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