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湖小字第9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湖小字第9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被 告 林婉榛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小字第9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
年3 月6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白珊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42元,及自民國112 年2 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112年度湖小字第9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被 告 林婉榛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小字第9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
年3 月6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白珊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42元,及自民國112 年2 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