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交易字第16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喻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208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1年度埔交簡字第204號),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喻翔於民國111年9月26
日22時許起至同年月27日3、4時許止,在南投縣○○鄉○○村○○
巷0○0號住處內飲用米酒後;再於同年月27日12時許起至同
日14時許止,在上址住處內飲用啤酒2罐後,仍於同日14時4
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
於同日14時47分許,行經魚池鄉福興巷13之1號旁時,因右轉
彎時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檢稽查,經執勤員警見張喻翔身上充
斥濃厚之酒味,顯有飲酒之跡象,遂當場對其實施吐氣酒精
濃度測試,於同日14時5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66毫克,因認其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
險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於111年10月2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
以參考,依前開說明,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