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埔交簡字第22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埔交簡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炳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炳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未曾有同類型案件之前案紀錄,本案是初犯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已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
犯罪,查獲時測得的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毫克,超過
標準值不多,被查獲時沒有肇致交通事故,警詢時自陳大專
畢業、已退休、家境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30號
  被   告 黃炳輝 男 7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炳輝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晚間6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鯉魚
潭某友人住處內食用摻有酒類之雞酒1碗後,明知飲酒後不得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晚間8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9時16分許,行經南
投縣埔里鎮中山路2段與北安路之交岔路口處,為警執行巡邏勤務而
攔檢稽查,經值勤警員見黃炳輝身上充斥濃厚酒味,顯有飲
酒跡象,遂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
,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炳輝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
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資料各1紙及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紙在卷
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豐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冬梅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