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埔交簡字第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埔交簡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
80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國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王國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曾因同類型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及法院
判處罪刑確定,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的記載,本
案是第4犯,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已交通便利,
心存僥倖而再次犯罪,查獲時測得的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45毫克,超過標準值不少,無照騎駛上路不久即被查獲沒
有肇致交通事故,警詢時自陳國小畢業、家境勉持等一切量
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7804號
  被   告 王國榮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居南投縣○○鎮○村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國榮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晚間7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三
勰路某友人住處內飲用含酒精成分之藥酒後,明知飲用酒類
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晚間7時40分許,無照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
7時50分前,行經同鎮鐵山二巷5之1號前,因未戴安全帽,
為警攔檢稽查,經執勤員警發現其身上充斥濃厚酒味,於同
日晚間8時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
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5毫克,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國榮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
有南投縣政府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
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各1紙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4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檢察官 陳豐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冬梅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