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投小字第30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30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彭裕文
被 告 黃俊銘 原住南投縣○○市○○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921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6,856元自
民國11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1年4月1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約定被告得向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惟被告持信用卡消費後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
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9萬9,921元(本金為7萬6,856元)
及利息未清償,此有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表
、請求帳務明細表為證,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
消費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111年度投小字第30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彭裕文
被 告 黃俊銘 原住南投縣○○市○○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921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6,856元自
民國11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1年4月1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約定被告得向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惟被告持信用卡消費後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
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9萬9,921元(本金為7萬6,856元)
及利息未清償,此有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表
、請求帳務明細表為證,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
消費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