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員小字第1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16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潘蓉芳即潘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即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聯邦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
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
償,如有遲延履行時,依約應依年息19.71%計付利息(另依
銀行法第47條之1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以年息15%計算);
詎被告迄至95年9月25日,尚有新臺幣(下同)74,697元(
其中本金為73,437元)未清償,嗣聯邦商業銀行將上開債權
讓與原告,爰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歷史帳單查詢匯出列印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資料
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或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前揭證
據,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111年度員小字第16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潘蓉芳即潘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即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聯邦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
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
償,如有遲延履行時,依約應依年息19.71%計付利息(另依
銀行法第47條之1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以年息15%計算);
詎被告迄至95年9月25日,尚有新臺幣(下同)74,697元(
其中本金為73,437元)未清償,嗣聯邦商業銀行將上開債權
讓與原告,爰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歷史帳單查詢匯出列印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資料
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或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前揭證
據,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