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員小字第2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2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張凱荏(即張景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