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員小字第2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2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瑀婕
被 告 陳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九
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