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員小字第2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2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張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
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